各有关单位:
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我区的实际,为做好2011年度年检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经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领取了《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且《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有效期至2012年3月31日的事业单位。其中,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方案或相关的机构编制批文已明确撤销、合并(整合)、转制等的事业单位,以及有关审批机关决定或批准撤销的事业单位,不再办理2011年度年检,并应及时申请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登记。
二、年检时间
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3月31日。逾期申报年检的,不予受理。根据《实施细则》中第五十八条和第六十条的规定,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自2012年4月1日起自动废止,如需申请领取新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均按申请设立登记的程序办理。为避免往年3月中下旬因事业单位过于集中办理年检,造成网络“塞车”延误年检申办的情况,请各主管单位将此通知转发到属下各事业单位,并督促各事业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尽早申办年检。本通知可在“佛山市三水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网”(网址:http://rsj.ss.gov.cn)→“资料下载”→“事业单位登记”查阅和下载打印,请有关单位原则上按如下时段及时办理年检申报手续:
(一) 财政补助(含财政补助一类或财政核拨、财政补助二类或财政核补)的事业单位,年检时间为2012年1月1日至2月29日。
(二) 经费自筹(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年检时间为2012年3月1日至3月31日。有条件的,也可提前申办。
上述经费形式以2010年及2011年度下发的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方案为准。暂未下发改革方案的单位以《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标示为准。
三、年检方式
各事业单位使用“事业单位专用光盘”在网上申报年检,经核准同意并收到网上复核通知后,将申办年检的材料原件送达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结相关手续。
四、申报材料
(一)《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一式两份;
(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原件;
(三)财政补助单位提交本单位及主管部门审查盖章的2011年年末《资产负债表》(决算后),非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原件。
(四)业务范围涉及资质认可或执业许可事项的,法定代
表人任职文件或住所产权证明超过有效期的,需附相关证明文件交验。复印件须加盖原文件发文机关或举办单位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
(五)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复印件须加盖原文件发文机关或举办单位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
五、注意事项
(一) 按要求真实、全面填写相关文书。
1、《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中的“开展业务活动情况”是登记管理机关审查评估事业单位是否有效履职和遵守执行登记管理法规情况的重要依据,必须根据《实施细则》第六十八条有关要求认真填写。可分为三部分:一是阐述主要业务活动开展情况,包括做法、成效、产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接受捐赠和奖惩情况;二是是否按《条例》、《实施细则》的要求规范运作,以及规范使用印章、证书情况;三是存在的不足和下一步的打算。字数要求500―1500字,直接填写在报告书内,不要另附纸张。
2、“经费来源”公益一类和公益二类事业单位选择“财政补助”,其余的选择“非财政补助”。
3、“经费收支情况”中“上年度结余”和“本年度结余”均为累计结余。填写逻辑为:上年度结余=本年度收入―本年度支出+上年度结余。有财政补助收入的单位必须填写“其中,财政收入”一栏,没有财政补助收入的可不填写。“其中,人员经费”按实际情况填写本单位的人员工资支出数额。
《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必须在网上通过审核后再下载,按A4格式双面打印;封面由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举办单位意见”栏内须举办单位负责人签署“情况属实,同意申报”并加盖公章(不得加盖举办单位人事部门、办公室等内设部门公章)。
(二)熟悉办理流程。提交网上年检申请时,各单位应将有关附件材料以传真或扫描上传等方式一并提交预审。成功提交申请后(申请材料的提交状态变为“已提交”),及时通过“事业单位专用光盘”查阅年检回复信息。收到区登记管理机关“退回修改”通知的,请在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完成修改(或补齐材料),并再次提交网上年检申请;在网上收到复核的通知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网上申办年检的纸质材料送达区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复核。以上事项超过办理时限,视同逾期申报年检。事业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主要任务调整或开办资金(开办资金=年度“资产负债表”中期末净资产数-专用基金)变动幅度超过20%等登记事项已发生变更的单位,应在办结变更登记手续后,再申报年检。
(三)明确不予受理年检或不通过年检的情形。事业单位分类后,仍存在双重法人登记且未启动注销其他法人登记程序的单位,以及以合并(整合)、分设等形式而新成立,但其关联机构未注销法人登记或未启动注销法人登记程序的单位,将不予受理年检或不通过年检(即按年检不合格处理)。
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地址:西南街道人民三路139号区政府大院四号楼4楼,电话:87712882,邮编:528100,联系人:陈德明、吴峰。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主题词:机构 事业单位△ 年检△ 通知

三水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11年12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