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年休假制度的通知
各镇(街道、经济区),区直有关单位: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为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身心健康,提高工作效能,现就落实年休假制度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一)全区党政群机关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公务员、政府聘员及工勤人员。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二、假期规定
(一)年休假假期根据工作人员的工作年限确定,具体标准如下:
1、参加工作时间满1年不满10年的,每年休假5天。
2、参加工作时间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年休假10天。
3、参加工作时间满20年以上的,每年休假15天。
上述人员从参加工作时间满规定年限(周年)的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假期。
(二)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及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三)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如已享受当年年休假又有本条第2、3、4、5项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四)年休假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超过两次使用,不跨年度安排。
三、待遇规定
(一)工作人员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单位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并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支付标准是:每应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工作人员日工资收入的计算办法是:本人全年工资收入除以全年计薪天数(261天)。
机关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之和。其中,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不含根据住房、用车等制度改革向工作人员直接发放的货币补贴。
(二)工作人员年休假工资报酬中,除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收入外,其余部分应当由所在单位在下一年第一季度一次性支付,所需费用由各单位在办公经费中支付。
(三)单位已安排年休假,工作人员未休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1、因个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
2、请事假累计已超过本人应休年休假天数,但不足20天的。
(四)机关、事业单位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又不按规定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区组织、人事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四、实施要求
(一)各单位要加强对年休假工作的管理,合理计划并妥善安排休假,既要保证各项工作的正常有序运转,又要保证年休假制度的顺利实施。
(二)每年初,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考虑工作人员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好工作人员当年年休假,并填写《佛山市三水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休假计划表》(附表一)报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局备案。单位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的,须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区委组织部或区人事局批准。
(三)各单位的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年休假制度,特别是“一把手”要以身作则带好头,并按下管一级的原则,确保每个工作人员都能享受年休假待遇。区委办区府办、区人大办、区政协办、区纪委办及有关单位办公室负责领导及工作人员年休假的跟踪落实,并进行年休假情况登记管理,年终填写《佛山市三水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休假执行情况表》(附表二)报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局备案。年休假执行情况作为领导干部考核和单位评比的重要依据。
(四)工作人员休假期间,如无紧迫任务、突发事件,不能予以干扰或终止休假。确须终止工作人员休假的,应另行安排补休。
(五)单位确实无法安排工作人员休假需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的,下一年初填报《佛山市三水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休假工资报酬审核表》(附表三)送区人事局审核后发放。
(六)年度内调动或吸收有工作经历的人员,由原单位提供年休假情况证明。未休假或休假天数未达到本人应休年休假天数的,新单位应安排年休假,不能安排休假的,参照本单位人员办法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五、其他
(一)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因年休假发生争议,依照国家有关公务员申诉控告和人事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
(二)年休假制度由区人事局负责解释。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一:佛山市三水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休假计划表.doc
附表二:佛山市三水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休假执行情况表.doc
附表三:佛山市三水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休假工资报酬审核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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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三水区人事局
二○○八年八月十一日